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12條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 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影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 所自付費用及看護支出費用之收據正本及支付明細,併同醫師診斷確有醫 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逾期 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