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 104 年 12 月 11 日)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醫療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第九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得依收入 訂定補助比率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 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 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 分之五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 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 二十五。 二、依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 。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 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 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