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 101 年 05 月 29 日)
第4條
前條個案管理系統資訊及相關處遇服務,應撰製工作紀錄、建立檔案。

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