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 101 年 05 月 29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應即登錄個案管理系統予以列 管,並即進行評估,評估有開案需要者,並依評估結果提供兒童發展個別 化服務計畫。

前項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實施個案管理,提供兒童 及其家庭相關處遇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處理情形填具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 報回覆表如附表二,回覆通報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