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 101 年 05 月 29 日)
第2條
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於一週內填具疑 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兒童 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表之內容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