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3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無謀生能力為要件,請領同條第一項之遺屬年金 給付者,應向保險人提出下列書件之一:

一、依前條第一款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依前條第二款申請時,應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 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非本國籍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 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