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 102 年 12 月 10 日)
第2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無謀生能力範圍如下: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 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