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  ( 100 年 08 月 01 日)
第4條
身心障礙等級分為十五等級;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依被保險人日投保金額 乘以下列規定身心障礙等級之給付日數計算:

一、第一等級:給付一千二百日。

二、第二等級:給付一千日。

三、第三等級:給付八百四十日。

四、第四等級:給付七百四十日。

五、第五等級:給付六百四十日。

六、第六等級:給付五百四十日。

七、第七等級:給付四百四十日。

八、第八等級:給付三百六十日。

九、第九等級:給付二百八十日。

十、第十等級:給付二百二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給付一百六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給付一百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給付六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給付四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給付三十日。

前項所定日投保金額,依被保險人經診斷為身心障礙當月月投保金額除以 三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