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 100 年 06 月 08 日)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 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