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 100 年 06 月 08 日)
第6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 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 檢討、研擬後續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