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9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應檢附文件及程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 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六個月內,向老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 公所辦理,經核轉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