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4條
低收入戶老人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部分負擔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 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事故所生者為限,其補助 比例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訂定補助基準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