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9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以筆試方式為之,並得實施口試。

前項筆試及口試成績,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依第一項規定實施口試者,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甄試合格;筆試不及格 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至中央主管機關所辦 理之下一次甄審;筆試成績保留期間內未參加口試或參加口試仍未及格者 ,應重行申請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