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7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自本辦法施行後五年內,各科至少應辦理一次。

自施行後第六年起,每二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科社會 工作師人力供需情形增減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應於辦理甄審日三個月前公告辦 理時間、地點、報名手續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