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6條
合格訓練組織應擬定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訓練計 畫,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其訓練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合格訓練組織不得無故拒絕社會工作師參加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