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組織認定基準(如附表一)定期辦 理合格訓練組織之認定,並將其名稱、有效期限及訓練容量等相關事項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