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3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如下:

一、醫務。

二、心理衛生。

三、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

四、老人。

五、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