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20條
社會工作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其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辦理專科社會工 作師各科之第一次及第二次甄審,不受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限制:

一、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五年,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 滿三年。

二、大專畢業,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實務領域滿七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 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三、取得社會工作相關碩士以上學位,執業於專科社會工作相關領域滿五 年,且公開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至少一篇。

社會工作師依前項規定參加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者,應檢具符合前項所定 資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