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9條
社會工作師之資格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專科社會工作 師之資格,並註銷其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