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8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得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 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並繳納證書展延查核費,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

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 託社會工作專業團體先行查核。

接受委託之團體應就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及查核等相 關事項,擬訂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