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專科社會工作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內,實際從事專科社會工作二年以上,並
參加下列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達一百五十點以上者,得申請展
延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其中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至少應達二十
一點:
一、專業知能。
二、專業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
專科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相關規定取得
之積分,得與第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採認。但第二項各款之繼續教
育課程,於該專科社會工作領域積分至少應達六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