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2條
接受委託之團體辦理專科社會工作師甄審之初審後,應造具參加甄審者名 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