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6條
申請認可之辦理團體,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連同相關文件、資 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定後,始得為之;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日期與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 員人數。
二、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任務編組之組成、職責 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三、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作業之監督方式。
四、課程認定、積分採認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
五、課程品質之控管方式。
六、收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