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2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 二十點以上,其中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
一、專業知能。
二、專業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