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5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 育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取得之積分,合於本辦法規定者,採認為本辦法所 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