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後,社會工作師歇業後申請重新執業,重新執業登記日期未逾 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 並扣除歇業前執業期間後之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 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以新發執業執照所載重新執業登記日起算屆滿 第六年之翌日,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