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後,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者,以新發執業執照所載執 業登記日起算屆滿第六年之翌日,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