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105 年 06 月 07 日)
第10條
社會工作師於執業執照更新前,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積分不予採認 者,應自不予採認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足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