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與專科社會工作師證照及甄審審查收費標準  ( 99 年 12 月 13 日)
第4條
申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案件不予許可者,所收證書費、執照 費或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筆試及口試費用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