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附則 ( 105 年 03 月 04 日)
第61條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 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所收保險費、利息、罰 鍰、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及其他雜項收入, 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國民年金相關業務使用之房屋、 土地及被保險人、受益人、請領人所領取之各項給付,依稅法有關規 定徵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