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5 年 03 月 04 日)
第25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 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或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 及利息後,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但不予計息。

保險人計算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其據以計算之保險年資 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