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5 年 03 月 04 日)
第23條
被保險人繳納積欠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保險費欠繳期間先後順序抵充之 ,被保險人不得指定其繳納月份。

被保險人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所溢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 欠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