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5 年 03 月 04 日)
第1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保險費之負擔,於被保險人符合或喪失 各該款目規定資格之當月,均全月計算;同一月間符合不同款目規定資格 者,當月保險費之負擔,應以月底主管機關所認定之資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