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5 年 03 月 04 日)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 定資格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 。

保險人應依前項資料辦理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之保險費負擔變更,並載明 於下次保險費繳款單(以下簡稱繳款單),其有差額者,應一併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