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5 年 03 月 04 日)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 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最低生活費,準用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 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