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保險費 ( 105 年 03 月 04 日)
第11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前一年十月 至該年九月止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並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 四捨五入。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月投保金額之調整,由保 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自次年一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