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 99 年 12 月 06 日)
第5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但依第二條但書規定視為已 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免附。

前項第三款所定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 醫院出具,並於出具後五日內送交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