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 99 年 12 月 06 日)
第4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身心障礙種類、項目、狀態、等級及治 療期間,準用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規定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