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 99 年 12 月 06 日)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指被保險人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評鑑合格之醫院依病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 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

前項無工作能力者並應經保險人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