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2條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 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及第三項規定之 運用範圍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運用計畫所定委託 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辦理委託經營。

本基金之運用方式,應配合前項運用範圍以現金委託、現券委託及部分現 金、部分現券委託方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