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1條
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有 損及委託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金運用局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之委託或保管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