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 105 年 06 月 30 日)
第7條
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基金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 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運用總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單一債務證券累計總額,公司債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公司淨 值百分之十;金融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二 十。

三、投資於單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國內資產證券化商品,不 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四、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 分之十。

五、投資於單一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 十。單一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 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發行公司、保證機構或受託機構,應經國際知名或 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