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 105 年 06 月 30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保險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四、利息及罰鍰收入。
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