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 105 年 06 月 30 日)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 局)辦理。本基金之運用管理,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後,得將部分 運用事項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本基金之監督事項,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