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 105 年 06 月 30 日)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之處理,應獨立計算,其會計報告及年度預算、決算之編製, 應由基金運用局將本基金之運用資料送勞保局彙辦。

前項年度預算、決算之編製,應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