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 105 年 06 月 30 日)
第10條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 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保本型商品外,以不增加本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二、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 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三、從事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經各國主管機關、交易所或店頭 市場核准、公告或掛牌之交易契約為範圍。

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對象及風險管理措施,由基金運 用局擬訂,提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