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 105 年 03 月 01 日)
第6條
被保險人於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各該期繳納期限屆 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申請延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