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 105 年 03 月 01 日)
第5條
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前項各期應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但最後一期應繳納金額,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