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 105 年 03 月 01 日)
第4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就應繳總額一併辦理。保險費於分期或 延期繳納期間仍應計收利息。

保險人於核發各項給付時,如被保險人於完納應繳總額後,尚有未繳清之 前項利息,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得自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