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 105 年 03 月 01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應繳總額,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已開單應繳納而未繳納之 保險費及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已核計之利息。

前項應繳總額,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欠費金額。